有拆迁许可证后的拆迁纠纷中,征收方申请的强制执行一定能获得法院批准吗
有拆迁许可证后的拆迁纠纷中,征收方申请的强制执行一定能获得法院批准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商铺拆迁事件
徐勇在江苏某地有用一处砖混结构45.60平方米的住宅和一个12平方米的附属砖木仓房。虽然该房屋房照载明用途为住宅,但为了生村需要,徐勇将该房屋用于经营美发店。因当地车站站前改建综合楼项目建设,徐勇的房屋及其附属仓库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内。征收部门经当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审批文件批准立项,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经审核拆迁相关手续齐备后,于2008年11月5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并于2008年11月14日张贴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执行人徐勇。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经当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徐勇房屋评估为3.428.44元/平方米。
随后,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决:一、徐勇有照砖混结构住宅房屋45.60平方米,准予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非住宅房屋。原面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600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二、对徐勇房屋附属物按下列标准补偿即徐勇拥有砖木仓房1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150.00元,计补偿1.800.00元;三、徐勇停工停业补助费,按照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30元,按建设周期给予补助。经济损失,按照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承担补偿。行政裁决书送达后,就被执行人房屋安置补偿一事,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院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行政裁决书。
徐勇辩称,虽然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但行政裁决书一直没有得到落实。我的安置补偿要求即一、偿还拆迁原面积45.6平方米并补偿过渡期间损失等相关费用,损失费用由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核算;二、偿还房款273.600.00元(45.6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并按银行贷款计算利息。
律师观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徐勇(被执行人)就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所裁决回迁安置用房即被执行人(被拆迁人)徐勇有照砖混结构住宅房屋45.60平方米,准予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非住宅房屋。原面积产权调换拆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600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回迁安置房源不具体、不明确。故不可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裁定: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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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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