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郑州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可要求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
在实践中,当征收方的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有权选择按照征收补偿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进行国家赔偿。在当事人的赔偿诉求并未得到实体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因重复诉讼为由进行推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郑州房屋拆迁案例故事:
马建中系南阳路l80号院l0号楼3单元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2014年12月,涉案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马建中以涉案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700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马建中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8月23日,马建中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惠济区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惠赔决字〔2017〕18号),决定对马建中赔偿人民币36.214.40元及64.66平方米安置房。
马建中认为该决定未按照其要求进行补偿,随即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后法院在诉讼中告知其应通过行政赔偿解决。马建中无奈又在补偿诉讼审理期间,于2018年4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补偿诉讼还是赔偿诉讼,只要为申请人留有维权途径即可,申请人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
但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马建中已提起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马建中的起诉,导致马建中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于是马建中提起再审。
惠济区政府答辩称,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马建中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马建中的申请,惠济区政府已作出赔偿决定。马建中对赔偿决定提起的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已被生效行政裁定驳回起诉,该赔偿决定已生效。马建中再次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马建中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惠济区政府是否应当就马建中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本案中,惠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马建中就涉案房屋向惠济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费等10项内容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惠济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马建中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
马建中随即于2018年1月3日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案件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马建中的起诉。
在马建中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马建中超过起诉期限与惠济区政府未能按照马建中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马建中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马建中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惠济区政府对马建中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以马建中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说法: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当事人可要求进行行政补偿、也可要求进行行政赔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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