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律师:农村拆迁维权一定要及时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2 15:06:03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各地农村拆迁也一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农村拆迁和城市拆迁的情况自然是不同的,这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条规定上,还体现在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上。农村拆迁的当事人,相对来说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会更少一些,也更容易错失良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遇到农村拆迁问题,还是尽量找律师咨询一下。接下来,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农村拆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律师:农村拆迁维权一定要及时

  张三因拆迁问题,将拆迁方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张三对此显然并不满意,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

  张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与事实不符,也有违法律公平。1994年,再审申请人哥哥张一在村里为再审申请人购买宅基地一处,并一直居住使用。2015年4月再审申请人所在村落进行新农村拆迁改造时,却突然出现当地拆迁部门于1994年12月30日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再审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二、当地拆迁部门为王五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王五并非本村集体成员,不具备宅基用地使用资格,其并未提出过用地申请,亦没有相应的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程序,该证从实体到程序都是违法的。

  张三请求撤销一审中的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1994年12月30日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当地拆迁部门为王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为1994年12月30日,再审申请人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三的再审申请。冠领律师事务所小编提醒大家:维权要趁早,不要拖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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