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未依约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2 14:46:47
在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件中,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代表着尘埃落定,还存在着部分征收方不能依约履行的情况存在,此时被征收人可依法主张违约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案例故事:
2012年,张云家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张云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交房期限为2014年5月。征收方按月支付张云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但是,交房期限到来后,征收方却未能如期交房,经过不断协调,2016年9月,张云与征收方重新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变更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方支付补偿费32万余元。
其后,张云发现,按照当地更新的补偿办法规定,征收方超期未回迁的,应当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但征收方却只支付了一倍。于是她将征收拆迁方告上了法院。
而征收方却认为:双方以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变更,因此,以产权置换为内容的安置协议已被终止,其无需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那么,在这起拆迁纠纷案件当中,张云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认为:
双方变更补偿安置协议,是基于征收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超期未回迁的,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因此征收方应当双倍支付自该政策下发后至双方签订新的补偿安置协议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未依约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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