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管委会因未调查安置对象及标准就作出不予补偿通知书,被法院判决败诉
河南一管委会因未调查安置对象及标准就作出不予补偿通知书,被法院判决败诉。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苑某是河南某村村民,2014年,苑某的宅基地被纳入征迁范围内。2015年5月16日,管委会发布《土地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补偿与安置办法规定“在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群众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第三条安置对象及标准规定“1、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分配的宅基地且符合相关政策的,按原分配认定;若不符合政策而取得的宅基地,按现有政策并户处理。2、1998年宅基地分配后出生一个男孩的,与父母同享一处宅基地,政策内生育两个男孩的可再按安置价享受最多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3、祖孙三代单传且同居一处宅基地者,可按成本价再享受最多90平方米安置房”。
2017年,苑某家人在该地块准备建房,当墙体建到一米左右高时被港区管委会组织的相关单位人员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制拆除。2020年1月6日,苑某以其作为被征收人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为由向征收部门邮寄了补偿申请,征收部门2020年1月9日签收后未予处理,苑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征收部门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苑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2020年11月11日,管委会针对苑某的补偿申请作出答复,其中载明,苑某的申请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不予补偿。苑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先应保障村民的居住权,保障居住权的基本依据是涉案项目的征收与安置补偿办法。管委会针对苑某申请作出的《关于对苑某补偿申请的答复》依据的是涉案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而管委会发布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安置对象及标准:1、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分配的宅基地且符合相关政策的,按原分配认定;若不符合政策而取得的宅基地,按现有政策并户处理。2、1998年宅基地分配后出生一个男孩的,与父母同享一处宅基地,政策内生育两个男孩的可再按安置价享受最多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3、祖孙三代单传且同居一处宅基地者,可按成本价再享受最多90平方米安置房。”管委会在未对苑某占用涉案宅基地的时间及苑某占用涉案宅基地是否符合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对象及标准”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补偿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管委会2020年11月11日对苑某作出的《关于对苑某补偿申请的答复》;二、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苑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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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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