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安徽凤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3-09 10:35:23    

  张明安(化名)在安徽省凤台县某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了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在规定的限期内,张明安与当地镇政府未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15年6月10日,他收到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件载明其房屋为违法建设,要求自行拆除。随后,该镇政府于2015年7月10日,组织上百人包围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张明安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经过审理,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

  原告等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超出了市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经无数次做工作未果,严重妨碍了项目建设,损害沉陷区拆迁安置户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对原告等的房屋进行核实认定,经认定原告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县政府依法作出同意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随后,向原告送达了依据批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才组织实施了拆除,强拆房屋的行为合法。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待到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方可实施。而该县城管局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时间是2015年6月10 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原告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则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最早应当在2015年8月9日之后,若原告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则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最早应当在2015年12月9日之后。而该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却发生于2015年7月10日,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了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杜智君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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