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安徽亳州确认强制拆迁房屋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3-09 10:37:17    

  吴强(化名)在安徽亳州有一处住房,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2013年10月,有关单位以“该地需还原小区”的名义,口头告知吴强,称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必须搬走。然而,吴强从未看到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的、且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具备的房屋征收决定,仅仅看到居委会门口挂了个牌子,上面写着“此住宅区还原小区拆迁指挥部”。

  吴强认为有关单位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严重不公,迟迟未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迫使吴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拆迁部门于2014年3月开始断电、断水、堵路,在吴强经常走的道路南端出口处新砌围墙堵死出口;2014年8月19日晚10点,拆迁部门开始砸吴强家的门窗,后来,吴强家中的洗衣机、电脑、书籍、自行车、床垫、衣服、生活用品等全部丢失;2014年9月24日凌晨2时多,吴强的房屋被部分拆毁;2014年10月2日,拆迁部门向吴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两日后,拆迁部门将吴强的房屋强行拆为平地,随后,施工单位开始在吴强房屋原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

  吴强认为拆迁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部分上述事实。双方经过一段唇枪舌战后,冠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拆迁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拆迁部门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其征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以及吴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房屋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该强制拆除房屋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该强制拆除房屋执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为冠领律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吴强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胜诉判决书:








撰稿:吕金孺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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