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贵州福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胜诉
白先生原为贵州福泉某汽修厂厂长,工厂包括其在内共有职工16名、厂房若干。多年前该厂亏损,白先生等三职工以入股形式分别向工厂投资1.6万元,并共同为该厂偿还债务2万元,重新组建工厂以恢复生产。但无奈有心无力,该厂最终停业注销。
后来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汽修厂的厂房。白先生等三位出资人认为补偿过低,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久,拆迁方向三人送达《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三人这才得知,拆迁方已与职工代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白先生三人认为,他们是工厂的出资人,工厂注销后,他们理应对厂房享有所有权,职工代表无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三人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近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庭上,被告拆迁方称:汽修厂是集体企业,厂房归全体职工共有,原告白先生三人只是汽修厂的出资人,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厂在工商局注册时备案的规章规定,工厂的厂房属于集体所有,不经全体职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占。拆迁方通过走访,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与全体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作为第三人的职工代表出庭称:他们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除了三原告,其余13名职工均同意。
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三原告曾以入股形式分别向汽修厂投资,并为该厂偿还债务,重新组建该厂以恢复生产。后来该厂重新拟定章程规定:“本厂房屋产权归投资者股东集体所有,不经全体股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工厂被注销后,三原告应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二,即便厂房归全体职工共有,但第三人未经全体职工同意,与被告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无权处分行为。三原告作为部分权利人明确提出异议,协议不可能获得全体职工追认,且第三人也不可能取得争议房屋的处分权,故该协议当属未生效合同。
第三,被告以走访形式征求职工意见,不符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的形式,第三人无权签订协议。被告拆迁方在部分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便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部分意见,判决该《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冠领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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