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 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信息 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张虎(本文人物均系化名)是四川德阳市某村村民,在此建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前不久,当地为了改善宜居环境,建设城市公园,开启了征迁项目。张虎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相关征收信息,他和邻居杨菲、金玉于2021年3月27日向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6.申请人土地的地籍档案(显示土地性质及历史变迁等信息),并要求以纸质文书、邮寄方式获取。
快递信息显示该申请表于当日被签收。但自此以后,张虎三人迟迟未收到回复。他们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回复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行为是不作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三人咨询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详细沟通后,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此案。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信息进行答复。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答辩称,2021年3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4月7日,自然规划局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原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向其和下属的分局的申请作合并处理,并对申请事项予以补正。4月9日,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政府办公室致函,对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的地方,建议市政府办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补正通知书》。5月28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同时向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信息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合并处理,被告对此知情,并向市级相关部门致函配合处理,最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答复,被告的行为不应视为不作为。原告已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得相应信息的情况下,仍要求被告公开其已知信息,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证据来看,被告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被告区政府具有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信息进行回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未代表被告区政府向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处理。被告区政府于2021年3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未予答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的请求成立。
综上,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二、驳回原告张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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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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