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 征收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补偿决定 冠领助力维权成功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30 11:38:55    

  得知要拆迁的消息,李伟(化名)虽然对老房子有些不舍,但内心也十分高兴。他盘算着,等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先把家里欠的外债还了,再用剩下的钱给在大城市打拼的儿子交个首付,准备以后娶媳妇儿。谁知这一等就是三年,现在拆迁款仍然“不知所踪”。这是怎么回事呢?

 征收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补偿决定 冠领助力维权成功-图1

  2017年3月9日,李伟所居住地的政府作出《关于实施xx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被征收人李伟的两套房产坐落于征收范围内,该房产系李伟通过国有资产处置购买所得。不久之后,房产评估公司对李伟的房产作出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时点为2017年3月9日。但让人困惑的是,这份估价报告直到2020年9月29日才送达李伟。

  评估报告送达当天,房屋征收部门与李伟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一事,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2020年11月8日,住建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请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12月4日,征收部门对李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1.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2.对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房地产补偿款685万余元,搬迁费37065.00元,共计689万余元,并进行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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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心里有点不服,他认为今日的房价与三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昨天的车票怎么能上今天的船呢?苦于没有法律知识,在朋友的介绍下,李伟拨通了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经过几次沟通后,李伟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此案。

  开庭后,征收部门称,第一,对于原告李伟的补偿依据充分、数额合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实地丈量、评估而作出的,补偿价值合理,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征收补偿决定做出的程序合法。2020年9月19日,征收部门向李伟送达该《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地块被征收人李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对李伟进行了送达并公示。综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价值合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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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质证,冠领律师发现部分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征收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以《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17年3月9日,而该估价报告的送达之日为2020年9月29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两者距估价作业日期和估价时点的时间间隔长达三年之久。

  第二,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虽然该条例并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限定,征收主体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限,但是征收主体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而导致延迟作出的,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三,案涉片区近年来房价有一定幅度的变动,被告并未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延迟作出可归责于原告的相关证据,也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对原告进行补偿,将导致原告获得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有损原告李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公平补偿。因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120号《关于xx地块被征收人李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四个月内向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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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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