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拆迁律师:当事人能就工程立项申请复议吗
当事人能就工程立项申请复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张某、杨某系母女,居住在四川省某县,因当地道路改善工程的需要,当地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2020年11月9日,张某、杨某就《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向发改委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道路改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选址意见书(规划书、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申报材料。发改委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标识有“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公开。
张某、杨某不服于2021年1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上级部门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张某、杨某,张某、杨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就《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是否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即原告与该批复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负有考量和保护申请人相关权利的义务,则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义务而受到侵害;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不负有前述考量和保护义务,则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案涉《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是立项行为,主要从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且案涉批复的相对人并非原告。由此,原告的权利主张并不在《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时应考量和保护的范围之内,亦即作出案涉批复的行为并未对行政相对人房屋等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告认定原告与《关于道路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针对该批复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并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张某、杨某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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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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