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不对国家因拆迁拨付补助的报表和清单进行村务公开,村民该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9 14: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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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拒不对国家因拆迁拨付补助的报表和清单进行村务公开,村民该如何维权

  韩某是吉林某地的村民,在2000年至2018年之间,该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但相关报表从未公开过。2020年12月21日,韩某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20年12月23日,村委会收到申请,但未予答复。2021年1月23日,韩某向街道办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街道办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2000年至2018年之间,该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2021年1月24日,街道办收到申请,但没有履行责令村委会公开韩某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责令街道办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第三人村委会有公开韩某申请的村务财务的义务,对第三人的不公开行为,被告街道办具有调查核实、责令第三人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第三人在收到韩某的申请后,拒不公开韩某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被告于2021年1月24日收到韩某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至起诉前没有向韩某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责令第三人向韩某公开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韩某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村务公开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第三人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的2000年至2018年之间,村的土地和房屋先后被各单位、多批次征收征用后,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到村的征收补助费、拆迁安置费等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情况进行调查并向韩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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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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