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拆迁征收补偿决定时,还应参考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9 14:50:23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为降低征地成本,部分征收单位会尽力压低征地补偿的金额,造成很多被征地人“越拆越穷”的现状,那么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做出拆迁征收补偿决定时,还应参考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

  江苏淮安城市拆迁案例故事: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在法定的补偿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在法定补偿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政府有权单方决定补偿金额和方式吗?

  律师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根据立法精神,在法定的补偿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由市、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决定,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限制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其制定的补偿方式依然应当参考被征收人的意愿。

  最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做出拆迁征收补偿决定时,还应参考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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