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测算评估不服未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强拆,法院判赔118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测算往往是决定补偿的重要依据,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案例故事:
某市良种场于2010年将4.5亩土地租给韩某,韩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孙某,张甲在孙某承租的土地上建成914.3m2砖混结构房屋、11.4m2砖钢房、194.19m2彩钢房。
2013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市东城市民服务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市征补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市良种场。张甲所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评估过程中,张甲对公司作出的《市良种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第一榜明细表》不服,申请对认定的511.07㎡合法房屋、395.06㎡新建房屋进行复核。2013年1月5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联合调查,作出《关于张甲的房屋与土地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张甲合法房屋面积为914.3㎡,并在第二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表示认可。2013年3月24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再次对张甲的房屋面积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砖混107.34㎡。
2013年8月20日,公司作出《房屋补偿价值测算表》,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补偿价值363132元,砖混107.34㎡,补偿价值98753元,构筑物及装修总价值51038元,合计补偿金额为512923元,并在第三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对该测算表不服,与市良种场协商未果,后市良种场于2015年3月14日拆除了张甲的上述房屋。张甲至今未与市征补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市征补中心亦未对张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张甲认为,市征补中心2015年3月14日拆除张甲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赔偿其损失,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市征补中心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二、市征补中心是否应当赔偿张甲拆迁款1106700元及5年房屋价格上涨损失30434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市征补中心与市良种场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委托书》,该委托属于内部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拆迁人张甲无从知晓具体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也无力与行政权力进行对抗,对征收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行为,被征收人张甲仍可以市征补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亦应当由市征补中心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市征补中拆除张甲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市征补中心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甲各项损失118953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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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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