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青县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0万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5 09:51:00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耿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为保障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耿家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委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城镇人民政府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山东高青县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0万元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耿家村土地,位于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南支脉河路以北、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南、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333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3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33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05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上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耿家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社会保障补贴¥7.5128万元,由高青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30天,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知识

  以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手段进行征收的行为违法,其相关法律依据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政策速递

  审核主编:张冠彬

  审核律师: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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