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二十多年的家被强拆变为废墟 冠领律师代理母子维权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5 09:29:26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无锡强拆案迎来胜诉消息:承载着母子二十多年回忆的家一朝化为抔土,在冠领律师的诉讼努力下,法院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张女士和胡先生是一对母子,1997年7月,他们一家人搬入无锡某地的一处房屋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张女士的丈夫胡某。几年后,胡某不幸病故,留下儿子胡先生和张女士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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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当地城际铁路建设的需要,2019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街道办作为城际铁路工程段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张女士、胡先生协商补偿事宜,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2日,街道办径行作出关于张女士、胡先生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张女士、胡先生对该补偿方案不服,在寻求协商解决的过程中,2021年5月6日母子二人又收到了当地自规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自规局责令张女士、胡先生户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出该户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并载明:如期满仍不履行本决定,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张女士、胡先生未自行拆除房屋,6月1日,街道办对该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这一系列的变故让张女士和胡先生措手不及,住了二十多年的家一朝变为废墟,很多东西还没来得及拿出,被一同埋入地下。心痛万分的二人决定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他们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庭审中,冠领律师对街道办强拆行为的违法性作出了如下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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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发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自规局虽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该决定并未生效,且街道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受到江阴自规局委托而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形下,其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1年6月1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张女士、胡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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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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