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离婚时未分割的房屋遇强迁 冠领代理女方维权 强拆被判违法
1985年,邓欣与李允(均系化名)在同乡朋友的介绍下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邓欣将户口迁至李允所在的村组。1986年6月生下儿子李明,一家人其乐融融。为了给家人更好地生活,1990年至1994年期间,李允在本村盖了一栋房屋,并于同年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43平方米。2008年,李允因生意失败遭遇重大精神打击,离家出走杳无音信。2013年,邓欣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6月21日,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准许邓欣与李允离婚,但未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过境迁,当地为了修建公路,决定实施征迁项目,邓欣离婚后未分割的房屋正处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3月18日,街道办组织测量人员对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登记。2019年8月22日,街道办组织测量人员、城管执法执法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和见证人等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清点了附展设施和屋内物品。2020年12月17日,县自然资源局对李允、李明两户作出《拟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告知书》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明确邓欣系涉案房屋的农户成员,并责令在七日内交出土地,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202年12月18日,县自资局通过微信将上述两份文书发送给李明。2020年12月28日,街道办请人拆除了房屋及附属物。
邓欣认为,县自资局和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也无职权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进行诉讼。因邓欣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于是在朋友介绍下找到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自资局称,邓欣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案房屋是李允建造,建房手续及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李允名下,且邓欣和李允已经离婚多年,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的3年有效期。其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虽有瑕疵,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街道办称,其是受自资局委托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面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邓欣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案涉房屋系邓欣与李允在1990年至1994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修建,虽然两人已于2013年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并未分割,邓欣仍与李允共同共有涉案房屋,邓欣系被诉决定的相对人。事实上,县自资局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亦将邓欣作为李允户成员处理。由此可知,邓欣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街道办请人拆除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破坏屋内物品,属于违法实施行改强制执行的行为。县自资局所作出的决定系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非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决定,且逾期履行该决定井不会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街道办主张请人拆除涉案房屋系代李允户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街道办请人拆除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破坏屋内物品的行为,应确认违法。相关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在未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并被依法指令执行的情况下,街道办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邓欣对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二、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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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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