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当事人不满征地补偿 冠领律师代理成功撤销决定
内蒙古赤峰是著名的红山文化发祥地,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在赤峰某区的村中,有一位从事猪肉贩卖的个体户张先生,近年来不幸陷入与当地征收部门的征地补偿纠纷中。最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法院判决撤销了征收部门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
征地补偿不满意
张先生是内蒙古赤峰某村村民。1993年左右,他在村里建了一处房屋,用于从事猪肉贩卖行业。作为普通个体工商户,他牢记父母教导,克勤克俭、夙兴夜寐,生意蒸蒸日上,手头也越来越宽裕,一年后又从村委会购买了房屋北面的150平方米空地,准备用作儿子成年后的宅基地。
寒来暑往,十五载岁月匆匆,转眼到了2009年。儿子的宅基地还没建房,就迎来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将该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作为储备用地。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却因补偿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9月,当地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书》,载明根据2018年3月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93.2万多元的补偿款已经存入某银行支行,要求张先生接到通知后到相关公司领取,逾期将按规定处理。
张先生对《征地补偿决定书》中的补偿金额并不满意,因为其不仅补偿标准不合理,而且对房屋内的制冷设备、渗透水井、屋外的空地、树木、搬迁费等都没有补偿。为此,他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庭判决获胜诉
202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区政府称,已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向村委会支付,因原告拒签补偿协议,被告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并予以公正送达,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逐一指出违法之处:涉案房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为2019年8月,补偿决定作出日期为2020年9月,被告在评估报告作出超过一年才作出补偿决定,且未能说明合理事由,属于超过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而且补偿决定书引用2020年3月废止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补偿决定遗漏了冷库设备等事项……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补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0年9月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
延伸阅读: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征收中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虽然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与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日期时间间隔较长,在房价上涨较快的情况下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可能难以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在此情况下,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评估报告出具日起开始计算,不能超过一年,如果所在地区房地产价格浮动较大的,应该缩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补偿公平合理。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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