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未谈拢 房子就被强制拆除了怎么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16 14:07:16    

  李某、孙某夫妇在某县某小区有处房屋。2016年3月29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小区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李某、孙某夫妇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年5月5日,李某、孙某收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强制拆除。2016年5月中旬,李某、孙某之子与某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就房屋补偿问题进行了商谈,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补偿未谈拢 房子就被强制拆除了怎么维权

  2018年4月2日,李某、孙某与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住建局给予李某、孙某货币补偿金额为621452元(不含按期交房奖),李某、孙某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将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拆除,实施单位收到钥匙并验收后于10日内向李某、孙某支付全部补偿费用。但李某、孙某届期未履行搬家交房的义务。2020年6月13日晚,李某、孙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原告所在小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住建局对李某、孙某的房屋也进行了评估,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9日,但李某、孙某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直到2018年4月2日,李某、孙某李某才与被告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金额仍然是基于2016年3月29日的评估报告,协议签订后,李某、孙某未向征收实施单位交房,被告住建局也未向李某、孙某支付补偿款项。在此情况下,被告住建局委托实施单位对李某、孙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拆除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本案中,李某、孙某的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进行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只能由被告住建局予以赔偿,因被告住建局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对拆除的房屋进行公证或者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导致李某、孙某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因此,应当由被告住建局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李某、孙某强制拆除的房屋赔偿,被告住建局应根据作出赔偿决定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李某、孙某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的结论确定其赔偿数额;对于李某、孙某房屋内的物品,被告住建局应当结合入户调查时的资料照片、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李某、孙某所能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房屋居住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合理确定房屋内物品的种类并依法赔偿,同时也应根据相关补偿方案确定对李某、孙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以及奖励费用等,让李某、孙某获得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被告称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侵犯李某、孙某的财产权益,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住建局强制拆除李某、孙某李某、孙某位于某县某小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住建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本判决对李某、孙某李某、孙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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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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