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江苏拆迁征收案件分析征收和拆迁一样吗
征收和拆迁一样吗?拆迁不一定是由征收引起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2018年5月王某非法占用8.9亩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4268平方米。该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上新建的426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罚款合计8.9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王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罚款义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王某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王某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想知道征收和拆迁一样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上新建的426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想知道征收和拆迁一样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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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想知道征收和拆迁一样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罚款数额在规定幅度内。想知道征收和拆迁一样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王某非法占地所建的建筑物。
最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退还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9亩土地上新建的426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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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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