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四川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 竟是胞兄一手促成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42:10    

  宅基地房屋被强拆在征地拆迁中可以说是常见的事情。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动迁案件

  杨丽华(文中均为化名)是四川某村村民,在该村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处。因“水电站枢纽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她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尚未就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2019年6月29日,杨丽华的哥哥杨丽东代替她与某航电服务管理局签订《航电枢纽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简称《安置协议》)。2019年9月份,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杨丽华的房屋。

  杨丽华认为,杨丽东无权代替自己就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签订搬迁安置协议,镇政府在未与自己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宅基地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杨丽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镇政府、某航电服务管理局于2019年9月1日强制拆除杨丽华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事务所: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 竟是胞兄一手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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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其系具体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但该行为系受航电服务管理局委托拆除的。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航电服务管理局辩称:杨丽东作为杨丽华的胞兄,与自己核实完毕案涉房屋、签订完毕协议、代杨丽华办理社保手续后,自愿委托航电服务管理局拆除案涉房屋,即案涉房屋系合意拆除并非违法强拆。基于案涉房屋与杨丽东房屋相连,杨丽东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航电服务管理局有足够理由认为杨丽东有权代表杨丽华与航电服务管理局签订协议和委托拆除涉案房屋。

  基于案涉房屋在依法批准的征收范围内,拆除也是工程建设用地需要,镇政府应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基于航电服务管理局的职能和职责,接受代表原告的杨丽东委托拆除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因此,航电服务管理局在接受拆除委托后,通知镇政府拆除并无不妥。4.案涉房屋拆除后,杨丽华与杨丽东已经或必将依据移民身份和相关移民政策获得补偿安置,该拆除行为未损害杨丽华的合法权益,杨丽华没有正当合法的诉讼利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确认航电服务管理局于2019年9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杨丽华位于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案件判决来看为什么只判决了航电服务管理局行为违法而镇政府没有责任呢?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对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搬迁),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拆除(搬迁)的职权。本案中,从相关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所属集体土地已经依法完成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程序。在此基础上某航电服务管理局委托镇政府拆除的案涉房屋系基于杨丽东的房屋与杨丽华案涉房屋紧邻,杨丽东作为杨丽华之兄所签订的《安置协议》已经将属于杨丽华涉案房屋一并约定补偿安置,并且系在杨丽东已经将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已清空,委托航电服务管理局负责对案涉房屋拆除,实际也是杨丽东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航电服务管理局,再由某航电服务管理局委托镇政府情况下拆除,导致某航电服务管理局没有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就委托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造成其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对此杨丽东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和出具《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委托书》,造成某航电服务管理局违法具有相当的责任。

  此外,镇政府对于某航电服务管理局委托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不承担责任。故,杨丽华对于镇政府的请求应当驳回。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四川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 竟是胞兄一手促成”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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