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信息公开“避实就虚”,冠领律师一击获胜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26:02    

  作为普通居民,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有时会因对政策或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此时,积极咨询律师要比“生闷气”更能解决问题。

信息公开“避实就虚”,冠领律师一击获胜-图1

  今年初,因城市更新项目启动,西安开始了浩浩荡荡的征地行动,居民张卫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的家就在征收的范围内。为了了解当地征收政策和自己房屋的补偿依据,弄清楚补偿标准,张卫民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区街道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公开以下信息:

  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4.张卫民房屋的测量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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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后,街道办做出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但其中的内容却并未让张卫民满意。街道办在答复中称:对于张卫民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在项目征收的过程中已经向涉及的社区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公告,因此不再提供;对于第二项信息,因不属于街道办负责公开的内容,因此不能提供;对于第三项信息,因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8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对于第四项信息,可于某村拆迁项目办查阅,联系人:刘某,电话:152XXXX1234.

  这样一份说了等于没说的答复惹怒了张卫民,他觉得一定是街道办欺负他不懂法律,便随意敷衍。行,他是不懂,但是有人懂。

  靠着这一股子拗劲,即使家人都不理解,张卫民仍不断通过网络搜寻,辗转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冠领律师杨天鹏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天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调查和了解了案件情况。他告诉张卫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一)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街道办针对第一项政府信息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

  而针对第二项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10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街道办对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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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三项答复,经过了解,当地房屋并非一次性拆迁完毕,需要经过多个批次进行,因此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37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该项答复也是符合规定的。

  但是第四项,街道办的答复方式就确实违法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而本案中,街道办仅答复可以查阅获取,却并未说明未按照张卫民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原因,该答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印证了杨天鹏律师的观点,街道办的第四项答复被依法撤销,并由法院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拿到裁判结果,知道自己并非无理取闹的张卫民也变得平和了许多,还向冠领律师发来了感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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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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