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例告诉你,补偿方式没有可选性也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面临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里选择最有利自己的一项,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在做出补偿决定时,却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的机会,大大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征地拆迁案例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例故事: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那么,这样的征地拆迁案例会如何处理呢?
冠领说法:
在本次的征地拆迁案例中,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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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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