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征地拆迁中,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提到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陌生。很多人面临征地拆迁时,如果想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内容,最为直观的方法就是看拆迁公告。那么,拆迁公告对于被拆迁人有什么意义?如果对于拆迁公告中的内容不满,能否直接就拆迁公告提起上诉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城中村房屋拆迁案例:
2011年7月4日,张姐所在的幸福村进行拆迁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该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村委会制定了《幸福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全体成员、各村民小组组长、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并表决通过,村民代表在方案上签字确认。后由村委会将《安置补偿方案》上报进行批准。
2013年7月9日,区城改办作出《关于幸福村改造项目相关事项的批复》,指导幸福村改造主体做好该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公告中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宅基地手续审批工作。严禁突击建房、幸福村农业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时间、要求拆迁范围内,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
张姐认为,该拆迁公告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其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求撤销区城改办作出的《拆迁公告》。
冠领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诉《拆迁公告》对张姐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公告机关具有组织实施拆迁公告等具体拆迁行为的职权。而公告程序,是拆迁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拆迁项目批准后,征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依法进行公告。
显然,拆迁公告是一个独立的法定行政程序行为,在行为职权主体、行为时限、行为内容等方面均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专项调整。如果任何环节不合乎法律规定,将导致征地实施存在违法性。
综上,拆迁公告行政行为是完全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应当允许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征地公告对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总之,如果《拆迁公告》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如果公告对被拆迁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则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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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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