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合理的征地补偿,要坚决进行农村征地补偿举报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明显偏低的补偿,即使是涉及范围广大,人员众多的情形,国家法律一样会依法整治,在遇到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时,被征收人要坚决进行农村征地补偿举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孔庆峰作为被征收人,对于该征地决定不服,因此进行了农村征地补偿举报和诉讼,那么他的农村征地补偿举报和诉讼能成功吗?
济宁市拆迁律师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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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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