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近9万平方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上海拆迁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107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住宅用地(朱泾镇民主村15/16组“城中村”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朱泾镇民主村民主第十五、十六村民小组;新泾村一农第八、九村民小组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民主第十六村民小组1575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56.3平方米、建设用地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民主第十五村民小组5282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354.8平方米、建设用地17335.9平方米、未利用地2129.7平方米
3、金山区朱泾镇新泾村一农第八村民小组1282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44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80平方米
4、金山区朱泾镇新泾村一农第九村民小组60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0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740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560.9平方米、建设用地17338.9平方米、未利用地2509.7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朱泾镇动迁安置和棚户简屋改造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土地征收知识: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从上述法条来看,一旦房屋被认定成“违建”,接下来就有可能面临强制拆除程序,但在强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背法律规定将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政策速递
审核主编:张冠彬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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