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意见需及时反映
冠领征地拆迁小知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帮助被征收人了解征地拆迁程序及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项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比如,了解征收的原因、征收的项目是否经过合法审批、自家房屋是否在拆迁的范围内、征收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等等,这些信息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征收土地预公告
徐泾镇人民政府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1〕157号,国家拟征收你徐泾镇人民政府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青浦区徐泾镇 东至沈海高速,南至A10-02地块,西至规划翰贤路,北至徐旺路
二、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办公用地(青浦区徐泾镇104区域A10-01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11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6235 监督电话:33861923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政策速递
审核主编:段光平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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