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致室内物品损失 冠领律师捋清“糊涂账”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2 10:37:33    

  强拆突如其来,室内物品还未收拾,瞬间就被掩埋,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如果进行强拆的部门根本不承认室内物品的存在,被拆迁人又该如何获得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这是山东济南的王先生想问的问题。

强拆致室内物品损失 冠领律师捋清“糊涂账”-图1

  房屋被拆 物品遭埋

  王先生是山东济南某村村民。二十年前,他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承包村里一部分荒山荒地进行开垦,用来发展种植、养殖业。几年后,他为方便经营,在承包的荒山上建造了200余平方米的房屋,几间用于养鸡、养羊、盛放饲料和工具,另外两间用于养殖、看护林地期间的个人居住生活。

  转眼到2019年8月,情势突变。当地街道办在未事先通知,也未将屋内物品搬出的情况下,直接将王先生的上述房屋拆除,而屋内的水缸、水盆、花盆等一应生活用品均被掩埋。王先生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损失。

强拆致室内物品损失 冠领律师捋清“糊涂账”-图2

  强拆违法 物品当赔

  案件如期开庭。法庭上,被告街道办称:房屋建造未取得合法手续,原告也未提交房屋具有合法权利证书的证据,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应当被依法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街道办并无赔偿的意愿,抗辩称:从拆除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房屋内并无水缸、水盆、花盆等物品,因此室内物品损失不存在。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告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但被告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室内物品损失,被告强拆时未制作室内物品清单,诉讼中未能向法院提供强拆时将室内物品搬出并妥善保管,或交由原告妥善保管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部分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室内物品损失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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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在违法强拆过程中,没有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被强拆人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酌定其实际损失,判决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被强拆人最好提前对室内物品列明清单、拍照录像、留存发票,做到防患未然,以便更好的在法庭上证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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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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