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北唐山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 任战敏
2021年4月25日,本是一个平静的日子,但河北唐山的赵彩霞(本文中人物为化名)却收到了一个如晴天霹雳般的坏消息,这个勤恳老实的农村妇女不禁心如乱麻。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她收到了拆迁单位发来的一纸文书——《限期拆除通知单》,上面赫然写着:“你户坐落于上村村北的建筑,因违反《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根据《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限令你(单位)于2021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好好住着的家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仅此前没有任何催告消息,也不给自己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直接要求3天内自行拆除房子,这让谁一时之间都难以接受。可是,就这么坐以待毙也不是办法,怎么办呢?正是发愁之际,赵彩霞听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拆迁业务行业久负盛名,便想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万一真能成功呢,多年经营的家就保住了。想到这,她拨通了冠领律所的咨询电话。律师的悉心询问和专业分析让赵彩霞的心里踏实了不少,她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指出:
1.拆迁单位向赵彩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除程序性告知外,还为原告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限期拆除通知单》属于对相对人不利的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或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或通知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强制执行决定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没有证据证明依法认定原告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且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未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的行政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故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拆迁单位于2021年4月25日向原告赵彩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
本案判决书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董主编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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