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安徽黄山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安徽黄山的郑氏兄弟所在村庄涉及铁路项目拆迁,二人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未得满意答复,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诉讼期间,当地区政府发现作出的第1号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对答复予以变更,作出第2号答复。那么,区政府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郑氏兄弟是安徽黄山某村村民,在村里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近年来,该村涉及高铁项目建设拆迁,为了解征收补偿信息,二人向当地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等6项内容。
2021年4月,区政府下设的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对上述申请作出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郑氏兄弟二人:两户宅基地未被行政征收,所以无法提供1至5项政府信息;第6项政府信息不存在。
郑氏兄弟收到第1号答复书后,认为答复的内容未依法回复两人申请的信息。他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期间,区政府撤回第1号答复,作出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案件如期开庭。法庭上,被告区政府称:区政府成立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铁路项目建设日常协调工作。指挥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区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且在2021年4月已就郑某二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后来二人提起诉讼,区政府发现原答复中的1-5项不属于区政府进行公开的内容,遂对答复予以变更,重新进行了答复。
区政府撤回第1号答复,重新作出第2号答复,就能免除违法责任吗?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系对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认为该答复的内容未对其申请作实质性回复,区政府存在不作为之违法行为。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第二,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作为区政府组建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第三,区政府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且有部分内容已经主动公开。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但下设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作出的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未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该答复依法应予撤销。
第四,尽管区政府在案件诉讼期间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仍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确认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的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但鉴于区政府已经重新作出第2号答复,所以没有判令其限期公开所申请信息。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姜启林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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