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信县政府公布14个地块的拟征收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政府公布了黑张村、后边村、前孙村等1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14个地块的拟征收公告,拟定Ⅱ级区片农用地每亩补偿6万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4.8万元,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的土地吧。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黑张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黑张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黑张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黑张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黑张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地块二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后边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地块三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后边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后边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四)地块四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前孙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前孙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前孙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前孙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前孙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五)地块五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前边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前边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前边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前边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前边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六)地块六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宁王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七)地块七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盆张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盆张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盆张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盆张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盆张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八)地块八
位置范围:西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南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东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北至温店镇宁王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店镇宁王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九)地块九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陈蔡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陈蔡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陈蔡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陈蔡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陈蔡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地块十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张洼头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张洼头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张洼头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后菅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后菅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后菅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后菅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后菅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李图家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李图家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李图家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李图家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李图家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西至流坡坞镇沙窝蔡村集体土地;南至流坡坞镇沙窝蔡村村集体土地;东至流坡坞镇沙窝蔡村集体土地;北至流坡坞镇沙窝蔡村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坡坞镇沙窝蔡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阳信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农用地每亩补偿6万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4.8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符合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阳信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0日由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阳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阳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普法链接: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建筑材料和结构的不同,补偿从200元/平方--900元/平方不等;畜禽舍补偿按照建筑结构的不同分别从100元/平方--340元/平方不等;苗圃、苗木补偿按照年限的长短从3000元/亩--9000元/亩不等。详细内容可查阅附件。
其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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