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房?“以拆危促拆迁”怎么办?_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降低拆迁成本,可能会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按照拆除“危房”的程序对该房屋实施强拆。那么,这种“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呢?下面我们先从“危房”的定义说起。
一、什么是危房?
危房,即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由谁申请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所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实践中往往是拆迁方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所谓的危房鉴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三、危房由谁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依照上述规定,危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单位没有鉴定危房的资格。
四、危房一定要被拆吗?
危房不一定都要被拆!危房分为四个等级,只有D级的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才需通过立即拆除方式解危排险,其他等级的危房并不一定要拆除。对其他等级危房不加区分,一律实施拆除的行为,并不符合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载明,危房鉴定等级划分为Asu(完好)、Bsu(基本完好)、Csu(限制使用)、Dsu(危险)四级。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五、遇到拆迁方“以拆危促拆迁”怎么办?
拆迁方“以拆危促拆迁”是在刻意规避拆迁补偿程序,属于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保存好拆迁方下达的有关“危房”的文件,比如《限期拆除D级危房告知书》、《D级危房拆除决定书》,然后针对其中可诉的法律文件,适时提起诉讼;如果拆迁方以拆危房为由对房屋实施了强拆,被拆迁人更要及时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用法律武器阻止拆迁方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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