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它与房屋征收决定有什么区别?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少地方都会对房屋进行征收,然后在新的地块上进行规划利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可能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这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究竟是什么?它与房屋征收决定两字之差,又有何区别?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针对房屋的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针对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等问题作出的行政决定。其法律依据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房屋征收决定有什么区别?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房屋征收决定都是针对城市房屋征收作出的,且两者均可诉,但实际上差别很大。房屋征收决定,字面意思就是关于“征收”的决定,它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中会明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它意味着自家房屋要被国家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要被国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顾名思义是关于“补偿”的决定,它是征迁双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针对房屋的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既不复议或诉讼,也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那么房屋可能面临司法强拆。
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性在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复议之后再诉讼的期限为15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建议被征收人尽快联系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千万不要错过了法定维权期限,房屋被司法强拆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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