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海南三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赵天仓、赵天琴、赵天刚(化名)三兄妹在海南某村拥有五间房屋。因旧城改造的需要,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由于对安置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兄妹三人便未与任何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8月17日,在三兄妹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联合组织了人员将三兄妹的五间房屋野蛮强制拆除。房屋内大量的家电、家具及生活用品被掩埋、毁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兄妹认为三被告强制拆除五间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2020年8月17日强行拆除五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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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自己是在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后,依法对三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补偿。三原告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可在自己催告后,三原告仍拒不履行政府的征收决定,这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清理了三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自己的行政强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自己参与本案强制清理行为,系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而实施的,不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也从未对外发出过任何文件,其次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决定”是否违法还没有经过审理及确认。既然“决定”目前并没有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因此其目前应是合法的,由此产生的强制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
被告县公安局辩称,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三原告等人阻碍执行强制清理任务后报警,因该案属管辖的治安行政案件,故立案受理,并赶赴现场,将阻碍执行职务等相关人员带回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询问调查。自己并未作出强拆行为,三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自己进行了强拆,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2020年4月15 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三原告下发了《关于限期清理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催告通知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催告后,三原告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书面的申诉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三原告的申诉意见不能成立,并向三原告作了书面答复。2020年8月5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强制清理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决定》,送达给三原告时,三原告没有签名,并在2020年6月29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17日对三原告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决定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自行强行清理而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应视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除三原告五间房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依法判决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17日强制拆除三原告五间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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