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复垦土地后要求补偿,为何遭到驳回?
人类赖以生存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土地资源,土地复垦工作,可以改善生态环境,缓解人地矛盾。但最近在江西,有一个土地复垦相关的案例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果园主人吃力不讨好,干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工作,去申请补偿金最终却被驳回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在江西某地,因为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王某承包的果园部分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王某响应当地土地征收的号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已经获取了相应的补偿。
后来,王某认识到,自己的土地虽然部分被征收,但其中一部分土地现已损毁,但需要复垦后继续进行耕作,如果自己能够自行恢复耕作,那岂不是还可以向政府索要一部分补偿款?于是王某在其果园内自行恢复耕作,并进行经济林的种植,复垦了因高速公路建设而损毁的土地。王某以此为由请求镇政府对其复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认,并报请发放复垦新耕地的补偿。
但是令王某没想到的是,镇政府并没有履行土地复垦验收、补偿职责。王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却驳回了王某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土地复垦,就是指采取整治措施,使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复垦义务人,其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另外《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也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根据其规定,在本案中,因高速公路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应当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王某显然并非土地复垦义务人。王某在其承包的果园内种植经济林的行为,也不能够被认定为《土地复垦条例》中规范的土地复垦活动,镇政府也并不负有给王某进行验收并发放补偿的职责。而他请求镇政府验收补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土地复垦工作当中,如果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复垦,或者是在复垦验收中不合格的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对此我国《土地复垦条例》当中也做了明确的规范: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土地资源宝贵且珍惜,尤其是对可利用土地资源较少的我国来说,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及时推进,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有效的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每一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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