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山东烟台12户村民撤销行政行为案复议成功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24:50    

  2024年3月,山东省烟台市某区行政机关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条件,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同意收回李信远(化名)等十二户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李信远等人对该批复不服,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当地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7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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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山东省烟台市某区为提升城市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条件,启动了房屋搬迁安置项目,李信远等十二户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进行安置补偿协商的过程中,李信远等人认为区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方案不合理,无法保障他们日后的生活,因此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区行政机关认为,除李信远等十二户以外,其他居民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完成安置补偿,如果不能收回李信远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会严重影响该区域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进度,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也会使已完成安置居民的共同利益得不到保障。

  2024年3月,区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居民委员会会议决议,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同意收回李信远等十二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随后向他们送达了《限期搬迁决定书》。

  李信远等人认为区行政机关此举属于强征强收,严重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在商议后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为此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晓鹏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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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代理李信远等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在全面了解征收项目信息后,代理他们向当地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在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本案中,区行政机关仅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条件”为由,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缺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置必备条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冠领律师还指出:区行政机关并未给李信远等人任何补偿,其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将导致李信远等人无土地、无房屋、无住所,明显不当。

  市行政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

  借助本案提醒广大朋友,在发现自己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及时查看征收部门是否有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法定手续便违规征收土地的,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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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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