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内蒙古兴安盟城中村改造行政复议案胜诉
内蒙古兴安盟的村民刘玉成,在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征收部门收回后,一直未收到补偿款,遂委托冠领律所代理其维权。冠领律师接案后,为查明补偿协议的内容,向征收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面对征收部门错误地适用法律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的情况,冠领律师有条不紊,顺利地通过行政复议使征收部门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
刘玉成是内蒙古兴安盟某地村民,他的房屋在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项目启动后,他按照征收部门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签订了多份补偿协议,但所有协议后又被征收部门以审查的理由全部收走了。
直至2023年,刘玉成也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他难以按耐焦虑情绪,通过网络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在征迁纠纷案件中诉讼经验丰富的苗薇薇律师、吴国亮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了解到刘玉成对签约的具体金额、时间等都仅剩模糊记忆,便决定先通过信息公开拿到补偿协议书。但向征收部门提交了申请书后,征收部门却以“补偿协议未送达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征收部门的主张具体为:在不违法《行政诉讼法》的前提下,行政协议案件的有效性审查,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刘玉成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交给政府的行为是“想要订立合同的意思”,征收部门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而这一意思在送达刘玉成之前都可以撤回。
征收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补偿协议送回给刘玉成,补偿协议就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应予以公开。
冠领律师认为征收部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遂即代理刘玉成向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向上级部门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其一,征收部门在《答复》中承认刘玉成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代表其认可了该协议是其制作、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征收部门是案涉补偿协议的信息公开主体。
其二,案涉补偿协议是一份独立、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与政府是否在上面加盖政府公章,及是否送达给刘玉成无关,与协议是否生效无关。更何况信息公开的行为不等同于该行政协议生效。征收部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补偿协议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合法。
上级部门审查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征收部门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针对同一事实,不同的人、不同的视角就会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与态度。在本案,冠领律师出具了与征收部门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权,可见发生征迁纠纷时,寻找一名专业优秀的代理人是多么重要。
(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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