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四川宜宾钢棚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胜诉
近日,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川省宜宾市李兴艳兄妹三人起诉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获得胜诉。
李兴艳、李兴梅与李兴中三人为亲兄妹,是四川宜宾某村人,在村里拥有承包土地,目前土地上搭建有钢棚房屋。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在1980年兄妹三人承包土地时属于深沟和荒坎子,后1985年村里明矾厂建厂时,将该深沟和荒坎子挖平搭建厂棚使用。2013年环保整治,该明矾厂停产,原有厂房于2020年4月被改建为钢棚房屋。也就是说,该承包地一直以来都属于非耕地。
2022年11月17日,兄妹三人突然收到相关部门寄来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2年11月2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拆除。”
相关部门认为李家兄妹三人在未经批准、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该钢棚房屋,应予拆除。李家兄妹第一次遇上这种棘手事,手足无措之下,兄妹三人四处打听寻找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最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王婧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否合法,但是委托人掌握的证据有限。鉴于此,冠领律师根据一些基本信息,着手搜集证据:一方面深挖建设明矾厂厂房的历史记录,以及厂房建设时的背景;另一方面竭力寻找证人,并录制视频和拍摄照片等。经过整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兄妹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本村拥有承包土地,合法拥有彩钢棚房屋。
2、周围邻居、村名的证人证言、视频录像,证明原告案涉房屋的来源情况,最早是明矾厂用于建设经营,占用的土地不属于耕地。
3、明矾厂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单复印件、明矾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案涉房屋是明矾厂原始厂房的一部分,并非新建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不属于耕地。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认同冠领律师的说法。虽然相关部门作出的通知书认定原告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但相关部门并未向法庭提供案涉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带,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相关部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李家兄妹三人十分感谢冠领律师,屡次来到律所道谢。对冠领律师来说,这不仅是委托人对自己工作的认可,更是自己的努力对委托人的生活和未来产生的积极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冠领律所将继续用优质的专业服务回馈每一位委托人。(本文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以慈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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