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签署《协议书》就能随意强拆吗?冠领代理江苏苏州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对于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很多人认为政府口头通知拆除房屋或发布拆除房屋的《告知书》就可以拆除自己的房屋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发布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到最后强制拆除,这中间,少一张法律文书都会影响到强拆的合法性。
近日,冠领杨国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江苏苏州强拆违法案获得胜诉。苏州王先生的房子在强拆前,只收到了相关部门拆除房屋的《告知书》,然后就被强制拆除了。对此王先生气愤不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是自己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一审却碰了钉子。于是王先生几经咨询,决定委托冠领杨国杰律师代理他维权。
王先生在江苏苏州的房屋106平方米左右,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齐全,2019年3月6号相关部门在未下发任何违建认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向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对房屋实施了强拆。令王先生更气愤的是,当时并不在现场,屋里面有物品未来得及搬走,就这样随强拆毁于一旦了。
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拆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王先生因为能够证明相关部门拆除行为的证据太少,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专业的事还得找专业的人来做,于是,王先生选择求助冠领杨国杰律师。杨律师仔细分析一审法院的不合理之处后,增强了王先生的信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专业的诉讼文书和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可是,问题又来了,重审已经过了强拆一年的诉讼时效,怎样才能让法院受理案件呢?
杨国杰律师连忙收集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的各种信息,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杨国杰律师将疫情期间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系列响应、当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停对外办理业务、打印店不开放、当事人并不知道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的存在等理由书写了情况说明,请求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起诉期限。最终,经过一波三折,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相关部门辩称:
王先生家的房屋属于应拆未拆的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在2004年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并且,在2018年,已经向王先生发布了拆除房屋的《告知书》。因此,拆除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杨国杰律师指出:
首先,王先生在1999年相继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在2019年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过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显然,相关部门在2018年作出《告知书》后,未听取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就在2019年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相关部门对王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这场两年的维权路也告一段落。(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审稿律师: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