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起诉强拆被驳回?冠领律师介入逆袭胜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诚然,在一起诉讼中,法院若认定原告与被告主体均不适格,那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可厚非。但是,针对下面要说的这起诉讼而言,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法院适用法律委实有误。
不久前,王文、王明、王志和张强(文中除律师名字外均为化名)四人,因为祖辈留下的一处房产遭遇了强拆,而憋了一肚子的气。
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拆除方,在实施拆除行为前,虽有发布《房屋征收通知》以及《补偿协议公告》,但是王文等四人认为该补偿标准过低,遂未在补偿期限内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然而,该开发区管委会为推进土地回收工作,在没有拿到王文等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前,便对其所拥有的房产进行了拆除。王文等四人认为,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四人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过详细的沟通了解,北京冠领律所杨国杰律师接受了王文等四人的委托,将涉事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过程中,当地人民法院因为被拆除的涉案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通过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文等四人并不全是该案的适格原告,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系当地村委会,当地开发区管委会也不是适格被告。
但是,王文等四人对于法院的这一解释并不认同,便拒绝以适格原告追加适格被告提起诉讼,当地法院便在一审中驳回了王文等四人的起诉。对此,杨国杰律师再次通过梳理案件材料证据、相关法律知识及判例,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过程中,杨国杰律师陈述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王文等人提交的证据中,可以认定王明和王志为适格原告,因此法院不应直接裁定驳回其起诉。其次,王文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关测图原件以及村委会的证明,可以明确其四人为涉案房屋继承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在未查明当地开发区管委会与当地村委会,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认定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应被追加为被告,违背法律规定,且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相冲突。
杨国杰律师认为,当地法院在一审中适用法律有误,且存在未查看到的证据原件,导致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杨国杰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