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门前修桥阻碍出行,冠领律师助力维权成功
修路修路,发家致富。修路原本是带动经济发展、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好事,可是,湖南岳阳刘国龙和侄子刘明强却因为家门口修建桥梁妨碍了自己的通行,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无果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钱亚洲、实习律师龚梦代理他们进行维权。近日,终于迎来了胜诉判决。
2010年,刘国龙和刘明强在当地各自建设了一座房屋,因为经济状况紧张,用尽了积蓄也未能建设完毕房屋,只能通过借款来完成房屋的建造。由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0年,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桥梁改建,而改建的桥梁恰恰就在两位家门口。在桥梁建造开始,设计图纸未经公示,也未听取两位的意见。直到2021年年中,涉案的桥梁初步建成,才知道比原来的桥面高出了近1.8米。最终,直接造成桥梁的连接线横跨在刘国龙和刘明强家门口,这样的情况不仅对他们的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构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两叔侄经过咨询后,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钱亚洲和实习律师龚梦经过实地调查,将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叔侄两人为冠领律师的专业所称道,委托冠领律师代理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相关部门辩称:
第一、己方实施的危桥改造项目系公益性政府行为,履行了相关手续,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该桥的改建设计超出原桥面高度是出于防洪考虑,引桥完工后不会对刘国龙、刘明强产生实质性妨害。目前,正在积极安排专业设计公司优化设计方案,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其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矛盾。
第三人交通运输局辩称:
相关行政许可符合法定程序;因施工项目衍生造成的其他问题,不在自己法定审查范围之内,因而也没有义务解决。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政府施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本案是刘国龙、刘明强针对该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为实施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起诉,刘国龙、刘明强认为该行为对他们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造成了损害,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案中,该桥的改建过程中,只对主桥部分委托了施工设计并提请了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但连接线部分作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的一部分,本应与主体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被告方却未按照规定进行,显然违法。况且,对刘国龙和刘明强产生影响的也是该连接线部分。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再者,在设计之前,对于可能影响到刘国龙、刘明强的相关权利,相关部门未听取他们的意见,完全侵害了两位的合法权益。
最后,修桥本是对当地群众利好的民生工程,但是连接线的提高确实给刘国龙和刘明强出行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连接线部分进行设计、施工,并与两位原告进行协商,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排除对于两位的居住安全、出行、排水的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相关部门在该桥项目建设中没有将连接线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文中除办案律师外,人名已做处理)
撰稿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主编
稿件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