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征公告〔2021〕11号文件,正文如下: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李村。
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知识简介
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
(1)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人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4)进行征地公告之前,政府机关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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