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山东乐陵市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乐陵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加快乐陵市经济建设需要,拟征收兴隆镇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乐陵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兴隆镇村土地位于铁营镇兴隆镇村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19.01亩,全部为建设用地19.01亩(住宅用地19.01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乐陵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万元/亩。
未利用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4.0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现场勘测,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乐陵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14.06万元,由乐陵市财政局拨付到兴隆镇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乐陵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8.512万元,由乐陵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乐陵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铁营镇、兴隆镇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乐陵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读】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如果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映,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冠领律师提醒: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地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面对征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如何去维权,如还有疑问,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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