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村民住宅就一定要按照违建拆除吗?
农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民房不该径行拆除
违建房,就是指没有经过管辖单位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擅自建设的建筑。根据国家的规定,违建房不仅要被拆除,违建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时需要的全部费用。可以说一旦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当事人就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是不是所有不合法的建筑都能一拆了之呢?
张淑菊(化名)是北京顺义区某村的村民,2019年,顺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她所在的村子纳入了改造项目。乍一听到拆迁的消息,张淑菊非常高兴,满心欢喜的期待借着政策的春风,能够改善目前的居住环境。
然而还没高兴几天,就被镇政府告知她家的房子因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属于违建,9月2日,镇政府将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催告通知书》送到了她的面前,要求她在9月4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除的,镇政府将做出强制拆除决定。
拿到限拆通知的那一刻,张淑菊懵了一分钟后才搞清楚状况,但仍然不明白为什么自家住了这么久的房子突然就被认定为违建了,宅基地是自家的,也取得了镇政府发给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怎么就不合法了呢?
不明就里的她四处询问村民,想知道还有没有和自己一样情况的人家,自己又究竟该做些什么来保护权利。虽然通知书中写明了她有提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但是从未和政府打过交道的张淑菊并不知道具体应该如何申辩。
然而时间不等人,9月4日,因她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于是又收到了镇政府送来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被告知政府决定于9月5日强制拆除她家的房屋。这下张淑菊着了急,火急火燎的找人搬家,但时间如此紧张,又如何能一夕之间将自己生活了多年的家搬空呢!
于是第二天,她和家人眼见着房屋被强制拆除,同时连带着一些还未来得及搬走的家具同时被毁。遭受如此损失,张淑菊心里不服气,深知专业知识匮乏的自己无法保护合法权益,于是在咨询了专业的律师后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镇政府辩称:因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因此属于违法建筑,应当被依法拆除,在拆除前,镇政府依法向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催告通知书》,并告知了其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拆除房屋,亦未表示异议。因此镇政府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依据法定程序拆除了房屋。故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实体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后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规定,镇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而乡镇政府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批机关,在发现村民仅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就建房的手续不完善问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其完善手续。在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再决定拆除。
而被告却在棚改项目启动后,径行拆除原告的房屋,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同时,镇政府决定拆除违建,应当提前告知相对人拆除决定及拆除时间,给予其提出复议及诉讼的时间。而被告在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在强制拆除时未依照规定制作笔录及物品清单。故,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镇政府的行为被法院判定违法。
律师说法:
取得规划许可与用地许可本是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要求,但在农村地区,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情况也由来已久,村民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设房屋也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具有其合理性。
乡镇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敦促其完善手续,而不该置村民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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