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赔偿:屋宅受损并非“天灾”,冠领放出胜诉大招
两个院落的房屋均出现裂缝,苏女士被迫开了“寄人篱下”的生活。在颠沛流离6个月之后,苏女士才知道自己家宅院受损并非“天灾”而是“人祸”。为了讨回公道,苏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房屋受损,被迫搬离
苏女士在山西省长治市某村有一处砖混结构的房屋,分东西两个院落,东院土地面积890平米,两层楼房翻建于2007年,总建筑面积519平米,西院土地面积450平米,平房建筑建于1987年,总建筑面积144 平米。
2018年5月份开始,苏女士的房屋的墙壁开始出现裂缝,后来因地面沉陷而受损严重,随着受损程度的不断扩大,导致苏女士无法居住。2018年6月, 苏女士被迫搬离生活了多年的家开始了“寄人篱下”的租房生活。因为苏女士家位于煤矿地区,而A煤业公司正在该地区采煤。于是苏女士怀疑自家房屋受损不是“天灾”而是“人祸”。为了查明真相,苏女士于2018年12 月20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A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018年12月26日,收到当地自然资源厅的回复后,苏女士才知道房屋受损是由于A煤业公司采煤行为所导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煤业公司赔偿因釆煤沉略导致房屋损失。
被告巧舌如簧,试图推责
A煤业公司声称,首先,苏女士的损失早由村委在2003年进行评估并进行处理。2003年评估后村委制定了搬迁方案,并为苏女士保留新村楼房一套,可以说明苏女士房屋因采煤受损已经得到村委相关部门的安置,且至今原告也未因维修实际产生费用。而且苏女士的房屋早在2003年就因采煤致害,并非我公司在2018年的采煤行为造成。
其次,因为该村委于2003年之前就因为煤矿的釆煤行为导致旧村整体房屋受损,因此2003年评估公司对旧村房屋进行过评估,其中包括苏女士房屋相关评估事项也经由苏女士签字确认,苏女士房屋评估净值为74566元,而且村委现在仍为苏女士在新村保留楼房一套,因此苏女士房屋损失早进行过处理,因此本案应追加南村村委。
再次,根据申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表,房屋始建于 1970年,而原告陈述房屋翻修时间为1995年并加盖二层,与诉状不一致。原告所建房屋明显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范围,且原告翻建房屋未取得翻建许可,对原告超建翻建部分,不应作出赔偿。
冠领维权终获胜,赢得赔偿款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给出以下观点:
第一,A煤业公司釆煤行为造成苏女士房屋受损,因果关系明确,苏女士损失数额确定,A煤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曾以任何方式向苏女士支付过相关补偿,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A煤业公司应对苏女士房屋的相应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关于A煤业公司主张苏女士房屋中存在超建及加建部分,故对该部分不应赔偿的问题。A煤业公司虽提出该项抗辩主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超出宅基地范围建设的情况,A煤业公司亦未提供案涉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并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建筑人基于建筑材料的合法取得、实际建造、控制、支配和保护是具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也是可以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故A煤业公司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A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女士43427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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