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重庆确认强拆商住楼违法案二审再获胜诉
重庆的王女士与他人联建的商住楼被相关部门强拆,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如所请,确认被告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然而,被告相关部门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近日,冠领律师再次代理王女士赢得本案二审胜诉。
2004年、2006年两年,王女士先后与程某签订《房屋联建协议》《房屋联建合同》,约定由程某在某村街上购买一块地与王女士共建商住楼,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500元,王女士联建800余平方米,结算价款由王女士支付给程某。房屋建成后,王女士使用该楼房800余平方米的底层门面。
2021年4月,当地相关部门向王女士作出并送达了告知书,认为王女士购买程某修建的房屋未办理合法建设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上级部门已责成其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要求王女士在限期内搬离所有财产,逾期损失自行承担。其后,相关部门对包括王女士房屋在内的程某修建的全部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王女士不服强拆行为,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律所指派的冠领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如所请:确认被告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然而,被告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鉴于一审良好的办案效果,王女士再次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案件二审。
法庭上,相关部门对一审败诉的关键点上诉称:案涉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以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上诉人对其有权强制拆除;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12条及《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上诉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针对对方上诉意见,逐一指出:
第一,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且有相应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但其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上诉人据此提出的其享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法定职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诉人称其强拆程序合法,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上诉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时遵循了前述程序规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冠领的意见,判决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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