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成功助力山东青岛村民撤销安置补偿决定书
近期,冠领律师帮助山东青岛某地村民维权迎来了好消息,当地法院判决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老李原是山东省青岛市的村民,在某村建有合法房屋,房屋建好以后一直在村内居住。2019年3月,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村里组织开展了整村搬迁改造工作。一听说可以改善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提升幸福宜居水平,村民对搬迁改造意愿空前高涨,截止2019年12月,全村的签约率超过了97%。然而老李并没有完成签约,并非是自己不想搬迁,而是补偿和预期差距甚远。
根据12月份公示的《宅基地一览表》载明,老李在该村拥有的四间无证房屋,不予认定宅基地。由此一来,总共近600平的房屋只能安置180平,其余的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然而这样的补偿根本不够一家老小以后的生活,所以他一直没有答应签字。直到2021年12月,村委会向老李作出并送达了一份《安置补偿决定书》,想要强制征收老李的房屋。老李看着这份《安置补偿决定书》,明知里面有很多不合理的内容,但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于是他咨询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明白了其中的关键问题,最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此案。冠领律师马上准备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决定书》。
在法庭上,村委会坚称,老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集体决议,拒不按照全村统一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搬迁改造,严重阻碍了全体居民搬迁改造进展,村委会根据村集体决议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2020年4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收回原村址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并逐级层报经过了批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被告的举证说明,冠领律师一一指出:
首先,本案中,村委会为完成村落搬迁改造工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老李进行补偿,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关于村委会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其次,村委会提交的《宅基地一览表》中载明老李建有无证正屋4间,不予认可宅基地,然而根据老李提供的《行政判决书》载明,其搭建了1处砖混结构建筑物和4处棚体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590平左右。并且村委会未对老李的房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安置补偿决定书》中认定老李名下宅基地共4间并据此作出补偿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老李的全部诉求,并判决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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