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代理撤销广东惠州征地户籍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胜诉
近日,王文迎来了维权胜诉的好消息。广东省惠州市某地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限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村里居住近三十年遇征收却不被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看似很荒唐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了王文身上。王文于1990年出生,户口于1992年10月同其母亲赵友霞、兄弟王武一同迁入了现户口所在地的村落,均登记为农业户口。1992年,父亲王志国因户内人口增多而申请建房用地,且获得了审批同意。
一直到2021年3月,当地城市更新项目将整个村落纳入征收范围内,然而村民小组却不认可王文的村民资格,并在公示符合一户一宅人员名单时排除了王文,导致王文的补偿问题一直无法解决。然后,王文就资格认定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然而主管部门也否认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王文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在当地居住了近三十年,有一天却不被承认是当地的村民。于是,他只好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就《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主管部门辩称,其具备对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并且作出《决定书》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根据2004年召开的赵友霞一家是否有权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的会议表决结果显示,其一家人不具有本村的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有条不紊地点明:
首先,王文同母亲及其兄弟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初衷并非是为了享有未来村里的分红收益,并且近三十年的户口回归,客观上与该村形成了生产、生活依附关系,按照该村《章程》规定的“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应视为王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原始取得。
其次,2004年召开的户代表表决会议,表决内容是对王文及其家人没有权利享受本村集体收益分红及其他待遇,而此项表决并不等于否认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村集体对王文及其家人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没有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主管部门未依照原则性规定对王文作出否定其具有成员资格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对王文及其家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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