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借“违建”代行强拆 冠领代理广州当事人撤销行政处理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0-14 14:39:28    

  以拆违建代替拆迁是征收部门惯用的手段,广州的齐女士遇到此问题后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王毅、张婷律师为她出谋划策。近日,冠领两位律师凭借多年的经验成功帮助齐女士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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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女士在广州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建有2处房屋,其中齐女士的孙女婿冯强(本案第三人)所占的4号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案涉地块正在进行征收工作,齐女士对于补偿的标准不满意,迟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的一天,相关部门向冯强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书》,而后便强制拆除了案涉4号房屋。

  齐女士对于相关部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以及强拆房屋的行为非常生气,于是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王毅、张婷律师接到齐女士的求助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实地考察后,冠领两位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对此案性质做出了初步判断——以拆违代拆迁,降低拆迁成本!王毅、张婷律师告诉齐女士,如果不撤销该《行政处理告知书》,将会成为后期申请国家赔偿的阻碍。齐女士认为冠领两位律师的意见有理有据,于是委托王毅、张婷律师代理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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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相关部门辩称:

  《行政处理告知书》的送达对象是本案第三人冯强,不是齐女士,所以齐女士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己方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是强制拆除前告知性、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处理范围,应该驳回齐女士的起诉。

  冠领王毅、张婷律师一一指出: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齐女士合法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并据此申请建设案涉4号房屋,因此,齐女士与涉及案涉4号房屋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

  其次,相关部门认定案涉4号房屋是第三人建设,但是未对齐女士以及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也未告知他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直接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告知书》,属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

  最后,各方都确认案涉4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所以应当遵循政府的征收补偿规定,对案涉4号房屋进行拆除和补偿。相关部门应知案涉4号房屋的上述情况,仍在案涉地块征收补偿工作开展后进行立案查处,明显不当。

  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王毅、张婷律师最初的观点,最终,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相关部门向第三人冯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

  本案的成功胜诉为齐女士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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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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