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西赣州三栋房屋强制拆除案胜诉
黄岳琳(文中除律师外皆为化名)住在江西赣州的一个小村落,因综合项目房屋被征收。黄岳琳和征迁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征迁方直接强拆了黄岳琳的三栋房屋。经冠领律师事务所赵国栋律师代理,法院最终判决征迁方行政行为违法。
黄岳琳有三栋房子,两栋土木结构和一栋砖木结构,有一栋是30多年的老房子,面积虽然较小,但承载着黄岳琳许多记忆。
2021年因“综合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黄岳琳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评估单位经过测量,提供了测绘报告。可是,征迁方并未依据法定标准对黄岳琳的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3月,征迁方两次强拆黄岳琳的两栋房屋。同年4月的一天上午,又将黄岳琳30多年的老房子拆除。黄岳琳知晓后立刻报警,得知是征迁方派人强拆。
得知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拆迁案方面富有经验,求助无门的黄岳琳便将此案委托给冠领的赵国栋律师。赵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始分析案情、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撰写起诉书,将征迁方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征迁方辩称并非其作出的强拆行为,但并无相关证据。
赵国栋律师指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中,征迁方作为涉案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对其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举证,并提交规范性的文件予以证明。可是征迁方仅仅以涉案房屋并非其强拆为由不予提供证明,因此需对其不提供证据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征迁方作为本次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迁方无法举证证明黄岳琳的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拆除,因此是征迁方作出了强拆黄岳琳房屋的行政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迁方如果要征收黄岳琳房屋,应当先与黄岳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款并安置后,可以依法按约定拆除黄岳琳房屋。若无法达成协议,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黄岳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征迁方未与黄岳琳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直接强拆了黄岳琳房屋,该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征迁方拆除黄岳琳三栋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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